慕尼黑第一法院裁定:观众试用Balance Board摔伤,参展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Aussteller haftet nicht für Sturz von Balance Board bei Messe
慕尼黑第一法院(Landgericht München I)于2026年5月26日终审判决驳回一名观众在慕尼黑某休闲展上试用Balance Board摔伤后的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法院认为运动器材的跌倒风险“内在、明显且众所周知”,原告未事先寻求工作人员指导而自行试用,属自担风险行为,参展商无安全保障义务违反。
法院驳回展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诉讼
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于2026年5月26日作出判决(案号:32 O 10198/25),终审驳回了一起因在休闲展会上从平衡板上跌落而提起的损害赔偿及精神抚慰金诉讼。
原告于2024年参观了慕尼黑的一场休闲展会。被告制造商在展会上展示其生产和销售的平衡板。展台前铺放了多块配备平衡板的垫子,供感兴趣的观众试用。现场有工作人员解答问题,此外还备有宣传资料。
原告未事先咨询工作人员,便决定试用放在后排垫子上位置较偏的一块平衡板。试用时他摔倒并受了重伤。他除精神抚慰金外,还主张因家务负担增加及护理需求增加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未能认定被告违反义务,因此驳回了诉讼。
运动器材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首先认定,展会参展商原则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尽可能保护观众免受可避免的危险。
但对于展出的运动器材,例外地应适用适用于体育赛事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据此,安全保障义务集中于保护运动者免受阴险的物体和非典型危险,这些危险他们几乎无法察觉,因此也无法适当地自行应对。
跌落危险显而易见
法院认为,对于不带偏见的观察者而言,无疑可以明显看出,平衡板的使用对不熟练的使用者可能构成重大危险。
对于如此设计的平衡板而言,跌落危险是“固有的、显而易见的,并且原则上是众所周知的”。因此,主办方首先可以期待每一位参与者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和体能作出现实的自评,并据此决定是否参与。
法院还考虑到,原告本可以轻易等待被告工作人员的指导后再上手。然而,他在未事先咨询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就试用了平衡板。
法院认为,原告此举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这一点阻碍了将损害归责于被告。
来源:AUMA · aum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