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修订更名为《上海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条例》,新增出国(境)参展服务与保障专章
立法焕新!上海会展条例更名修订,新增出国(境)参展保障专章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26年9月18日通过修改《上海市会展业条例》的决定,条例更名为《上海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以地方立法回应会展企业出国(境)参展保障与绿色、数智化等新课题,对展会招展规范和出海服务体系有直接参考价值。
裴峰裴峰
会展是联通国内国际市场的重要平台,是现代服务业的关键组成部分,更是上海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核心支撑。时隔多年,上海对原有会展业条例作出系统性修订,并正式更名为《上海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条例》,将于2026年10月1日落地施行。本次修法紧扣会展产业发展新形势,直面行业出海、绿色转型、数智升级、市场规范等现实课题,以法治手段为上海会展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从立法宗旨调整,到新增出国(境)参展服务与保障专章,本次修改亮点突出。一方面,持续夯实本土会展产业培育体系,明确财政支持方向,推进文商旅体展融合,大力发展绿色会展,完善会展标准化、行业统计与多部门分类监管机制,同时强化市场秩序监管,严禁虚假招展宣传,维护会展全链条主体权益;另一方面,立足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把企业出海参展、境外自主办展纳入法治保障范畴,搭建政策推送、信息咨询、风险提示、专业配套服务一体化支撑体系,为国内会展企业出海拓市保驾护航。
条例同步完成术语迭代,统一启用“数智化”“线上会展”等表述,适配产业数字化转型趋势,厘清进博会专项法规适用边界,理顺部门协同职责。上海此次立法升级,不仅将持续提升上海国际会展之都能级,也为全国会展行业法治化建设探索可借鉴的实践样本,对推动会展经济服务贸易强国建设、促进服务业提质扩容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原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会展业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9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18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会展业条例》的决定
(2026年9月1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会展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名称修改为:
上海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条例。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会展活动,维护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提升国际会展之都能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服务业扩能提质和优质高效发展,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
本市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相关工作,适用《上海市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条例》。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会展引进培育、品质提升、宣传推广及与相关产业联动等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市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和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推动国际会展企业、人才、品牌等在本市集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本市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法赴国(境)外自主举办展会,提升展会举办水平和影响力。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搭建资源共享平台,推动会展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联动,促进文商旅体展融合发展,扩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
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本市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原则,积极发展绿色会展,制定、完善绿色会展相关标准,推动绿色技术、标准的应用。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和参展单位(以下统称会展活动各方主体)使用低碳、环保的材料和产品及相关技术,提升绿色办展水平。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工作协同,根据会展主题、规模等对会展活动实施分类管理,维护会展活动正常秩序。
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市商务等部门可以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会展业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对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动实施工作。
鼓励会展行业组织、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场馆管理、经营服务、节能环保、安全运营等团体和企业标准。
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本市加强会展业统计,构建科学的会展业统计指标体系。商务、文化旅游、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会展统计调查分析,加强会展数据研究和行业发展情况评估,促进提升会展业质量和水平。
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举办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招展信息,并与会展活动备案信息相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会展活动各方主体不得对展会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
十二、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出国(境)参展服务与保障”,共四条,分别作为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赴国(境)外参加会展活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根据国(境)外展会主办方或者其授权主体的授权,组织参展单位赴国(境)外参加展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如实披露国(境)外展会信息,主动提示参展风险,并与参展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市商务、科技、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市场监管、外事、公安等部门以及市国际贸易促进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国(境)参展的指导、管理和保障。市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平台服务窗口,将相关支持政策精准推送给赴国(境)外参展单位。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出国(境)参展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市鼓励相关会展服务单位、商会协会等提升国际展会的组织和服务能力,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出国(境)参展单位提供相关手续协办、展品运输、人员签证、布展撤展、知识产权、法律等专业服务;鼓励专业研究机构等开展国别地区市场、合规等方面的研究。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会展服务单位、商会协会、专业研究机构等的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 市国际贸易促进组织应当加强对出国(境)参加经济贸易展会的引导和服务,建立信息服务与咨询平台,发布出国(境)展会信息、国别地区参展指南、风险提示等,为参展单位出国(境)参展提供咨询、对接等服务。
十三、删去第八条和第五章。
十四、其他修改: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健全会展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卫生健康”后增加“外事”,“统计”后增加“网信”,“国际贸易促进机构”修改为“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第十七条中的“与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相适应”修改为“与国际会展之都能级提升相适应”;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网上会展”修改为“线上会展”,第二款中的“信息化”和第三款中的“智能化”统一修改为“数智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安”后增加“外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市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修改为“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消防”均修改为“消防救援”。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大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积极培育境外自办展览项目,提升境外组展办展能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消防”。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会展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来源:上海人大)
编辑:韩明强
审稿:裴 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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